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天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陈春波、荆州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春波,荆州华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凤凰路28号。法定代表人:易大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辉春,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大红,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春波,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现在湖北省沙洋监狱服役。被执行人荆州华康医院,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波、荆州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波、荆州华康医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3732.33元(本金52489.00元、诉讼费556.00元、执行费687.33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玉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