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俊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15号原告:王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王伟与被告王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