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俊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615号原告:王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王伟与被告王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