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XX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甘南县兴十四镇兴农村村书记张某起(已死亡)在得知国家对农机合作社有扶持政策后,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发起成立了甘南县农兴现在农机合作社,刘某某担任合作社理事长,汪某某、张某甲、张某某、张某乙担任合作社理事。合作社成立后,张某起自筹200万元,国家补贴300万元,购买了农机具,合作社对国家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只有经营权没有处置权。2014年6、7月份,经张某起、汪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某商量后,将国家补贴购买的两台福田雷沃704拖拉机和两台福田雷沃554拖拉机卖掉,侵吞国家补贴款15.06万元。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2016年8月10日到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农机合作社成立方案、文件、农机合作社购机清单;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明知国家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合作社只有经营权没有处置权,仍利用职务之便卖掉农机具,侵吞国家补贴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万两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万两千五百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万两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白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