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那顺德力根与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顺德力根,巴图孟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842号原告:那顺德力根,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赛音毕力格,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图孟和,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那顺德力根诉被告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顺德力根的委托代理人赛音毕力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图孟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那顺德力根诉称,2016年3月份,被告巴图孟和承包我470亩耕地,一年承包费为164500元。被告给付我承包费12000元,其余152500元于2016年8月7日为我出具一枚152500元的借据,约定于2016年8月27日偿还。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152500元及逾期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巴图孟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巴图孟和承包原告那顺德力根470亩耕地,承包费为164500元。被告巴图孟和已给付原告那顺德力根12000元承包费,其余152500元于2016年8月7日为原告那顺德力根出具一枚152500元的借据,约定2016年8月27日偿还,未约定利息。此款被告巴图孟和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赛音毕力格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巴图孟和欠原告那顺德力根152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巴图孟和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那顺德力根要求被告巴图孟和偿还欠款人民币15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那顺德力根要求被告巴图孟和给付逾期利息,因被告巴图孟和未按约定日期偿还欠款,应给付逾期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图孟和给付原告那顺德力根欠款本金15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巴图孟和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巴图孟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