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715号起诉人:班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翠婷,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班某诉被起诉人罗伟珍抚养纠纷的起诉状。起诉称:2015年8月6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婚生儿子班振坤由被起诉人抚养。调解书生效后,被起诉人将儿子带到起诉人的父母家中,由起诉人与起诉人的父母抚养至今。被起诉人不仅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也没有关心过问过儿子的情况。起诉人及起诉人的儿子多次联系被起诉人,但被起诉人均不予理会。为了儿子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起诉人抚养,被起诉人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从2016年9月份开始起算,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起诉人、被起诉人婚生儿子班振坤的抚养权变更由起诉人抚养;2、被起诉人每月支付婚生儿子班振坤的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班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封雅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