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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7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瑞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继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瑞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韩继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2民初7160号原告哈尔滨瑞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鞠联合,总经理。被告韩继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身份号码×××。原告哈尔滨瑞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继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依据合同承包了原告捷达车一台;发动机号为:573382,车牌号为×××。该出租车登记日期为2007年7月29日,强制报废期限为2015年7月29日。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到公司办理该车相关的报废手续,交回已到承包期限的该车营运手续。被告置之不理。同时被告还拖欠原告管理费用、滞纳金、税金等相关费用89158.02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按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办理×××捷达牌出租车强制报废手续并把该车的相关手续退还公司;判令被告支付拖欠8个月的管理费、税金、滞纳金等89158.0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其内容系对于出租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约定,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是围绕出租车经营权所指向的载体提出,故该案由应当是出租车经营权纠纷。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瑞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哈尔滨瑞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029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静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人民陪审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