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荣富与何维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富,何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富,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维斌,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荣富于2015年7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