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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冬平、徐恩禄、姜廷刚、宋宝利、张德祥、闫守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徐恩禄,张冬平,宋宝利,姜廷刚,张德祥,闫守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利国,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62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徐恩禄,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生产街11-129。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98708252814。被执行人:张冬平,女,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朝阳县羊山镇高八尺营子村第十一组0163号。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890525406X。被执行人:宋宝利,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朝阳县羊山镇羊山村第十一组0595号。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7602080221。被执行人:姜廷刚,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7907021070。被执行人:张德祥,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朝阳县羊山镇五佛洞村第一组0073号。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6703011095。被执行人:闫守环,女,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2113211965051010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冬平、徐恩禄、姜廷刚、宋宝利、张德祥、闫守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