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324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朝阳路**号,农民。被告李某,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村朝阳路**号,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 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