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惠琴,李惠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962号原告万惠琴,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芹,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惠琴诉被告李惠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惠琴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6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少娟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