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惠琴,李惠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962号原告万惠琴,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芹,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惠琴诉被告李惠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惠琴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6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少娟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