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6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石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苏某某,石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664-2号原告闫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石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15XX**)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了原告闫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15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苏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15XX**),并查封原告闫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15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闫某某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15XX**),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