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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工业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6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某工业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某工业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