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27191-1。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晓清(曾用名吴小清),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执行的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2万元及利息185.93万元,未执标的422万元及利息185.93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抚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