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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27191-1。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晓清(曾用名吴小清),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执行的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2万元及利息185.93万元,未执标的422万元及利息185.93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抚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