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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玉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玉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4261号原告: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企业注册号110106012220293。法定代理人: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伟,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玉龙,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宫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玉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宫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宫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方支付2012、2013年度供暖费共计9094元;2.诉讼费由对方负担。事实和理由:对方系北京市丰台区1301号房屋所有人,我方系新宫家园小区物业、供暖服务单位。我们双方曾签订《供暖协议书》,按照约定,对方应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一次性缴纳当年采暖季供暖费,标准30元/建筑平方米。但对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交纳供暖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陈玉龙未进行答辩。本案中,新宫物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物业管理协议、住房协议、消防安全协议,证明陈玉龙系1301号房屋权利人,显示建筑面积为151.55平方米;2、供暖协议书、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证明按照约定由其为陈玉龙1301号房屋提供供暖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建筑平方米。庭审中,新宫物业公司表示,其为陈玉龙提供了2012年、2013年度供暖费,此后,由其他单位进行供暖。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新宫物业公司主张为陈玉龙1301号房屋提供供暖服务,有供暖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现新宫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陈玉龙支付拖欠的供暖费用,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新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九千零九十三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玉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