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3006号原告韦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完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兰炳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覃诗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