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雨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雨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31号罪犯江雨国,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温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雨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2年3月29日以(2002)浙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被告人江雨国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9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雨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雨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雨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雨国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