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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89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