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斯钦朝格图与满都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钦朝格图,满都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213号原告:斯钦朝格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满都呼,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斯钦朝格图诉被告满都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都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满都呼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