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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497号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法定代表人:郭婉悦。委托代理人:吴翠萍,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飞,女,瑶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2755。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