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宋德兵车辆挂户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宋德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548号原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曾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宋德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7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德兵车辆挂户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泸州恒志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