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西安恒生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453号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双,经理。委托代理人隆龙,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帅,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恒生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纬什街新科路1号新园大厦八楼B座。法定代表人陈仁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北京博海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