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许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许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泗清,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文、曾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许泗清偿还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人民币42164.5元。被执行人许泗清未履行义务,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曾智慧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