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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顾加华与江苏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加华,江苏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070号原告:顾加华,居民。被告:江苏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必生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周正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加华诉被告江苏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顾加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顾加华负担(原告已预交4422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