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胜男与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徐胜男,女,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商字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32450584。法定代表人盛公道,经理。被执行人盛公道,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丽,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胜男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侯广超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