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3薛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1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薛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正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国华,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猛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薛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薛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从轻情节,对其宣告缓刑。判 决被告人薛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正 齐二 ○一六年十 月 八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