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福尚星物业公司诉被告 王宏伟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福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917号原告:承德福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法定代表人:石永民,职务经理。被告:王宏伟,女,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原告承德福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承德福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福尚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晓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