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颜丙茹与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刘庆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丙茹,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刘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颜丙茹,女,1973年8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刘庆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庆宝。申请执行人颜丙茹与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刘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原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