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方东、陈少萍与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东,陈少萍,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方东,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申请执行人:陈少萍,女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代理人:沈杰、吴紫轩,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960-1号5幢207室。赵方东、陈少萍申请执行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797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197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德珠商务中心2幢1-层,5幢1-3层房产,但由于该房产系留用地项目,需待分割后方可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德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3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蓝越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