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8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海丽与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856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海丽,霸王(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丽。委托代理人:梁国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王(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啟源。委托代理人:李光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海丽因与被上诉人霸王(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霸王(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高海丽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8日的工资14023.84元;二、驳回高海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判后,高海丽不服,上诉称霸王公司认定高海丽构成旷工毫无客观事实,仅是因为高海丽不接受以培训之名,故意调整合同岗位,且大幅度降低工资待遇,企图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等,综上请求:1、改判霸王公司支付高海丽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22000元;2、改判霸王公司支付高海丽解除合同代通知金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9000元、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98000元、补缴社保费55000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霸王公司承担。霸王公司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高海丽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霸王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霸王公司向高海丽发出培训通知,时间为三个月,且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该做法实际上已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且没有证据证明已与高海丽进行了协商,故霸王公司以高海丽未参加培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理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霸王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93843.52元(11402.56元/月×8.5年×2),原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关于高海丽上诉的工资、代通知金、补缴社保等问题,原审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已作出详细阐述,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高海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高海丽经济赔偿金193843.5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霸王(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树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