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贺光权诉吕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光权,吕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380号原告:贺光权(贺光全),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建军,男,40岁许,汉族。原告贺光权诉被告吕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贺光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5000元及自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被告吕建军承包工程,由原告贺光权负责油路、运送石子、具体施工等事宜,工程完工结算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欠款75000元,经原告贺光权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细,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光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原告贺光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