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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鲁平与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平,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570号原告:鲁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男原告鲁平与被告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6.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月21日、2014年6月21日分别转账借给被告款8万元、9.6万元,另借现金2.4万元,共借原告款20万元,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给原告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1日),按月支付利息8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拖欠原告自2015年2月起至2015年11月止的九个月的利息3.6万元,拖欠原告自2016年2月起至2016年8月止的七个月的利息2.8万元,共拖欠原告16个月的利息6.4万元。被告王森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20万元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月息为8000元,并提供了银行卡转账凭证两张,被告在签收本院送达的民事诉状等材料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借原告借现金20万元及利息6.4万元(原告已按月息为2%计算)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森给原告鲁平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借条中约定月息为8000元,且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予以佐证,被告在签收本院送达的民事诉状等材料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万元及月息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是,借条中约定月息为8000元,违反“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法律规定,原告已经按照月息为2%计算,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4万元,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20万元及要求被告支付16个月的利息6.4万元(200000元×2%×16个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向原告鲁平支付利息64000元,共计26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王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凌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