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刘国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73452-9。住所地:乐山市中区柏杨西路780号、768号2楼。负责人:赵相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墙,男,生于1983年9月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刘国平,男,生于1978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刘国平应偿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0250元和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案执行费1724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艾 寅审判员 李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