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立磐威特消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立磐威特消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柳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351号原告:湖南立磐威特消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014房。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立磐威特消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立磐威特消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子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