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庆乐,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组织机构代码:14533794X。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被执行人:章庆乐,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233112。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被执行人: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61899268。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被执行人: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231803-9。法定代表人:徐志权。被执行人: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桥口村南(枣木高速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933268-0。法定代表人:徐瑞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庆乐、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拓博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尔德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庆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的两处房产(所有权证号:031120、018239,建筑面积:115.64、188.24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10日),已被龙湾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48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字第××号,建筑面积:32693.05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8月09日),已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设定抵押,债权金额11446万元,故本案暂不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71960.7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8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