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国顺,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云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国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妻子郑某(另案处理)、女儿刘乙(另案处理)、女婿潘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湖区长巷村翔迪汽车修理厂,采取由刘某甲从大门门缝钻进去,将木头从大门边上的墙往外塞,郑某、刘乙、潘某在外面接木头,再搬至潘某驾驶的清障车上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杉木木头二三十根后运至刘某甲老家南昌县蒋巷镇联圩村细枧自然村。而后,上述四人又回到翔迪汽车修理厂,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得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杉木木头五六十根,当四人将木头装上清障车时,刘某甲另一女婿胡某(另案处理)赶来帮助捆绑木头,然后刘某甲、郑某、刘乙、潘某将木头运至刘某甲老家南昌县蒋巷镇联圩村细枧自然村。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杉木木头85根并发还被害人。经依法鉴定,被盗杉木木头85根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陈述,证人郑某、刘乙、潘某、胡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辩称: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