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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宝君与王艳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君,王艳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丁宝君,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永付村久富屯8组。被告:王艳生,男,48岁,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隆祥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丁宝君诉被告王艳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