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执字第0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京鲁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何艳芹,张俊鹏,李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06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被执行人北京京鲁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2层2041室。法定代表人何艳芹。被执行人张俊鹏。被执行人何艳芹。被执行人李大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北京京鲁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张俊鹏、何艳芹、李大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80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以(2014)海民保字第647号已对张俊鹏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上述被执行人张俊鹏名下房屋依法分别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并予以拍卖。在2016年7月1日下午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何俐(身份证号×××)以人民币548.21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后又于2016年7月11日将全部拍卖款项付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原属张俊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街×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经司法拍卖成交,由买受人何俐(身份证号×××)竞买取得,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何俐时起,该房屋归买受人何俐所有;二、买受人何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