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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冠中与孟小明、吴大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冠中,孟小明,吴大宝,鲁帅,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冠中,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小明,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宝,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帅,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亮,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丁冠中因与上诉人孟小明、被上诉人吴大宝、鲁帅、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冠中因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冠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冠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丁冠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振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