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卢小丰,吴玉霞,金海洋,张雪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法定代表人:马政良,行长。被执行人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执行人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玉霞。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斯村村。法定代表人:金海洋。被执行人卢小丰,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玉霞,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海洋,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雪仙,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被告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卢小丰、吴玉霞、金海洋、张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卢小丰、吴玉霞、金海洋、张雪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拍卖,但一时无法处置变现,其余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0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