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运社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运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督2号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运社。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9月28日发出(2016)湘1125民督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王运社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王运社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湘1125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由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