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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包宗政与刘英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宗政,黄文军,刘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463-1号申请人包宗政,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黄文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英杰,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调解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英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6229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英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29xxxxx)存款25000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