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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3行审44号申请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绍锋,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中段,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黄国军。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枣卫公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枣卫公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7月擅自经营网吧、宾馆,市卫计局认为此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枣卫公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并限期改正。2016年8月31日市卫计局送达了枣卫公催(2016)001号履行催告书,限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仍未履行,故市卫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该决定,认定枣阳市一特绿网网络会所金鑫店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7月擅自经营网吧、宾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卫计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卫公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健审判员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