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江与易文林,范有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江,范有中,易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128号申请人:谢江,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范有中,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易文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谢江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有中、易文林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谢江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范有中、易文林价值6万元的相应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对担保财产申请人谢江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渝C595**)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申请人保管使用,但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以后生效判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谢江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均自法律文书送达次日起算。申请人如申请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代理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