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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付毓昌与阚公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毓昌,阚公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670号原告:付毓昌,男,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陈栋,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阚公元,男,柳巷镇中心小学教师,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阚乃奋,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柳巷镇丁坝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65********。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毓昌诉被告阚公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毓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毓昌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毓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毓昌负担。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允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