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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9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邹群诉被告何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176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