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9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邹群诉被告何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176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