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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452号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桑理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一天,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李凤英,女,52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西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