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854号原告:肖某,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旭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