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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小英与卢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英,卢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3456号原告:陈小英,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卢锦泉,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陈小英与被告卢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锦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卢锦泉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4日,卢锦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小英借款15000元,约定2016年5月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卢锦泉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4日卢锦泉向陈小英借款15000元,后经陈小英催讨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被告卢锦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锦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英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卢锦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艺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