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岭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岭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411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秀江,系经理。被告:公主岭市岭胜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朱绍江,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岭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恒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原告负担3440元。审判员 王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