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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与廖国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廖国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392号原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西座七楼。负责人:徐伯昌,主任。被告:廖国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廖国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83元,由原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静静 搜索“”